去年1月3日我向李某借錢5萬元,借款一年,雙方約定年利率20%即年利息1萬元;同時約定利息在楠梓借款時預先扣除,李某實際只支付給我借款4萬元。到了今年1月3日借款到期,李某要求我償還本金5萬元。請問我該返還借款5萬元嗎?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是兩個不同、獨立的合同,沒有主從關係。購房合同無效,或被撤銷、解除時,申請貸款購房的買受人與銀行的借貸關係還存在。
仁武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。法院亦提及:對於借據中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交付的金額不一致的情形,經審查屬於在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,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數額認定借款本金並計算利息。所以您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4萬元返還借款;同時計算利息的本金也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4萬元計算,年利息為8000元,李某應當返還給您多收取的利息2000元。 |